當前國際工程項目更多采取EPC總承包的模式進行發包,承包商不得不面對來自履約和墊付資金的巨大壓力。組建聯合體是國際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已成為工程企業邁向國際高端市場的有效途徑。但以聯營體方式承包經營也同樣面臨諸多問題,比如聯營體中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模糊不清,聯營體對項目業主方承擔責任時約定不明,聯營體在項目運作中合作不暢等問題。
一、海外工程承包中組建聯合體的動因
隨著工程承包市場全球化程度提高,工程項目投資規模進一步增大,對專業承包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單一的施工企業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更多地嘗試以承包聯合體的名義對某一工程進行投標,彼此之間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承包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避免惡性競爭,適應市場環境的一種必要選擇。
當前國際工程項目更多采取EPC(設計、采購、施工、試運)總承包的模式進行發包,項目投資者往往急于早投產早見效,堅持要求承包商以最短的工期來完成高質量的項目建設。對于承包商來說,就存在承包工程項目面廣、線長、點散及勞動力投入集中和墊付資金壓力大等困難和風險。國際工程建設承包商就必須與其他承包商共同合作成立聯合體,才能為項目如期完工、如期交付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聯合體是國際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目前已成為我國工程企業邁向國際高端市場的有效途徑。
組建聯合體開拓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也是應對市場競爭的必然選擇。EPC總承包模式下,項目建設規模往往超出單一施工企業的承載能力,項目建設技術需求多需要跨專業領域的合作,項目建設前期的設計和勘察等規劃服務需要由該專業領域的企業去完成,帶資承建項目更需要資金提供方與施工技術方的緊密配合來彌補自身所存在的建設資質不足和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以聯營體方式承包經營也受制于項目發包方的強制性要求。在由國際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或國家政府財政出資的項目發包中,一般會要求國際工程公司與當地承包商組建聯合體的方式進行競標,否則難以中標,甚至通不過資格預審。而且,由于海外項目涉及更多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法律法規的限制,與當地承包商組成聯合體也能夠充分利用其本土的資源優勢順利進入國際市場,降低項目建設及運營中風險。
二、海外工程承包聯合體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聯合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體為完成并實現某一基于盈虧的目標而進行的資產或能力的合伙經營。工程項目聯合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程承包單位以聯合體的名義承擔某一工程項目,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該項目。
聯合體各方是由聯合體協議聯結在一起的合伙合同關系,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協議為依據,按照協議的約定分享權利、分擔義務。聯合體特點為僅以平等、合理的原則,純粹以合同約定為手段對聯合項目、企業的操作進行規范,聯系聯合體各方的就是聯合體協議。聯合體協議應內容完整、定義準確、各方責權利明確。
在我國海外工程承包項目中,主要采取合同型聯合體的方式進行建設經營。合同型聯合體并非是一個法人單位,而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組建而成,組織各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聯合體基于共同協議而成立,是由成員單位為某一特定項目的投標與建設而自主性成立的臨時組織,在項目投標前成立,在未中標或中標并完成項目建設義務時解散。聯合體成員均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合同型聯合體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
1.合同聯合體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聯合體成員之間沒有成立一個法人實體結構,是為共同投標并在中標后共同完成中標項目而組成的臨時性組織,只是通過成員之間的“協議”在各成員之間形成分工與合作,不產生新的經濟實體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聯合體各方之間這種靠合同的約束組成的聯合體,表面上是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但中標后卻不能以聯合體的名義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而是由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業主簽訂合同。
2.聯合體成員之間的契約性。合同聯合體必須簽訂聯合協議,聯合協議是聯合體投標人存在的基石。聯合體各方通過簽訂聯合協議,明確各自在聯合體中應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投標人在參加投標時必須向業主提交聯合協議。依據聯合體協議,一般約定成員之間的工作范圍、權益、責任和義務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項目聯合體就其法律性質來說是聯合體各方組成的合伙組織,而合伙組織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合伙各方協議來確定,第三方無權對合伙組織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要求。但作為項目聯合體的特殊性,除本身應當滿足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基本資格外,招標人作為第三方,可能會要求項目聯合體各方對各自承擔的工作在項目聯合體協議中加以明確。
3.項目聯合體成立的針對性和臨時性。項目聯合體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項目聯合體的各方因為想承攬招標人招標的特定工程項目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后,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項目聯合體即解散;如果項目聯合體中標,則項目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解散。
三、聯合體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聯合體方式雖然在承接大型項目、保證項目完工和技術資源共享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聯合體在實際經營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問題。
1. 聯合體成員間合作松散,風險管理能力欠缺
聯合體成員對自身承包部分的管理較為重視,但易忽視對整個項目的風險管理。聯合體成員雖都認為風險管理很重要,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抱著僥幸的心理,期望能夠涉險過關。由于工程承包行業的復雜性,無論是在宏觀的政治、經濟、社會層面,還是在微觀的人員管理、材料供應、工程分包、技術解決等諸多方面,承包商都處在風險之中。然而,就目前的聯合體風險管理過程來看還相當不成熟,很多承包商都是憑直覺或者以前的經驗來判斷和管理工程風險,這種做法不能滿足國際承包工程項目特別是大項目的管理需要。
2. 聯合體成員潛在的連帶責任風險
合同型工程承包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對外參與投標活動時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名義進行,而對于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訂立的聯合體協議為依據。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了聯合體各成員的工作范圍、風險分配、權利和義務關系。成員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聯合體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業主。聯合體牽頭單位代表聯合體與業主簽訂主合同,聯合體成員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除不可抗力外,若聯合體放棄與業主簽訂合同,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業主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額的,業主可以向聯合體任何一方要求賠償,即聯合體各方對業主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聯合體受外部因素影響的風險
聯合體成員可能在使用設備、產品、技術或接受服務時涉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被權力方投訴的風險。審查每個成員采購的設備或服務是否侵犯他人的權利是非常困難的,聯合體在采購物品或接受服務時,應該盡可能充分了解項目所在國是否存在項目所使用的設備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聯合體成員在推進項目運作的過程中,也易受其所在母公司的經營策略調整和母公司財務安排的影響。有時母公司過多控制聯合體各成員,導致聯合體效率低,審批手續多,成本增加。聯合體成員為了維護各自公司的利益,意見很難達到統一。由于母公司經營策略變化將直接影響聯合體的工作,甚至導致聯合體解散。若母公司出現財務困難或破產,也將直接波及到聯合體經營項目的穩定。
四、聯合體經營風險的應對措施
1.簽訂完備的聯合體協議條款
聯合體協議是保證聯合體正常運轉的基礎。一般情況下,聯合體協議應當包括:一是聯合體各方的權責分工及收益分配,重點是聯臺體各方工作范圍的劃分。二是聯合體組織機構的設置。其中,可以是唯一設置的聯合體項目部,也可以是在設置聯合體項目部的前提下,再由各聯合體成員分別獨立設置自己的項目部。但由于聯合體成員本身的相對獨立性,后一種情形可能更為適應聯合體的運營。此外,協議中還應當就聯合體項目部的授權范圍、部門設置、人員配置、費用來源與控制、印章刻制與管理、銀行帳戶設立與管理、收付款流程、履約管理流程等做出約定。三是聯合體對業主方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聯合體各方的權利、義務。四是聯合體成員間爭議的處置以及聯合體的解散條件。
簽訂聯合體協議時應重點關注:工作界面劃分是否合理、工程款的劃撥是否明確、各成員責任劃分是否清晰、聯合體內部協調機制是否有效、是否約定了聯合體的解體時間和方式、是否落實誠實守信風險分擔的條款、定期的溝通方式和渠道、聯合體內部爭議解決方法、聯合體的應急預案和保證辦法。
在聯合體運行過程中,并不像公司一樣有著立法的約束和指引,所有維持各成員目標實現或優勢互補的紐帶就只有各成員圍繞特定項目所達成的聯臺體協議。所以,對于聯合體協議應當是慎之又慎,從而避免事后爭議的發生,或者在爭議發生之時,可以尋找到解決爭議的評價依據。
2.合理向項目參與方轉移風險
在聯合體協議中,應要求聯合體成員按比例提供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工程保險以及質量保證保留金,使聯合體成員分擔相應的風險。銀行保函可由聯合體各方按各自的報價分別向銀行擔保,由銀行以聯合體的名義向業主出具保函。聯合體成員在簽訂聯合體協議時,約定成員對自己提供的技術(設備)承擔知識產權的責任,即保證其提供的技術(設備)是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在工程所在國的使用是合法的,并承擔一切風險。聯合體成員也可以采取“聯合體合作保證金”的形式,通過增加違約成本約束控制聯合體各成員的行為,降低聯合體成員間的信用風險。
聯合體可以向分包商和供應商轉移風險。在分包和采購合同中,通常應要求分包商或供應商接受主合同中的各項合同條件,同樣要求分包商和供應商提供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維修保函、工程保險單以及扣留一定的保留金,使分包商和供應商分擔部分項目風險。
3.理順聯合體內部關系及責任
聯合體成員間簽訂協議時,必須約定責任劃分.建立沖突解決機制,應對聯合體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各種責任風險。同時聯合體各方共同就工程項目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聯合體協議的約定來對抗業主,使得聯合體各方既要依據聯合體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互相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項目達到預定的質量目標。
聯合體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沖突主要表現為:聯合體與業主之間的沖突和聯合體成員之間的沖突。聯合體與業主之間的沖突解決機制規定在聯合體與業主簽定的總承包合同中。發生糾紛時首先要通過友好的方式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選擇仲裁。國際總承包市場是業主市場,在招標文件里業主往往要求仲裁依據工程所在國的法律,仲裁地點在工程所在國,仲裁語言為工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為了降低仲裁風險,在合同談判中盡量選擇仲裁地在第三國,仲裁語言為英語,準據法上可選用第三國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聯合體成員之間的沖突解決機制體現在聯合體協議中。如果聯合體的成員都是國內的承包商,仲裁地最好選擇在國內,仲裁語言為中文或者英語,仲裁的法律最好是中國法律,但前提是必須得到業主的認可;如果聯合體的成員來自不同國家但沒有工程所在國的成員,仲裁地可以選擇工程所在國,仲裁的語言可以是英語或者當地的語言,選用的準據法為第三國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如果聯合體的成員有工程所在國的成員,建議仲裁地為第三國,仲裁的法律為第三國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仲裁的語言為英語。”無論是與業主之間的仲裁還是成員之間的仲裁,在仲裁協議中必須明確“仲裁裁決是最終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樣糾紛能得到及時解決, 因為有的國家立法并未確立仲裁的終局性。
在沖突解決機制上慎用訴訟,一是訴訟時間長,有的國家實行兩審終審或三審終審制,走訴訟程序會久拖不決,而仲裁具有快捷性的特點。二是訴訟的法官雖諳熟法律,但往往對技術性問題不熟悉,而仲裁庭的人員在選擇上既可以選擇法律專家又可選擇工程領域的技術專家,解決問題具有針對性。三是選擇訴訟對于承包商來說會在履歷上增加負面影響,業主在招標時往往讓承包商提交過去五年的訴訟聲明。